工商行政管理研究的总方法:经济为本,法律为用

孙百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郑州 450008)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论氛围因操作性过重、基础理论建树太少而给人以“头重脚轻根底浅”的感觉。究其原因很多,例如工商行政管理的“泛化”,[1]跨学科领域较多等。但本文想谈的是另一个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存在根本误区:过分囿于法学,甚至对其带有神秘的忠诚与热情;理论研究往往仅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来评定经济行为的对与错,忽略了来自经济基础的巨大的冲破障碍的需求;忽视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本质属性:即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是“反作用”而不是决定。[2]是先有作用力,然后才有反作用力。疏忽了这一本质属性的“制法”和“执法”,不会促进理论研究的发展,并且往往会产生抑制经济的客观效果。

必须意识到,我国法的现代化是明显的外源型的现代化。[3]由于先天的原因,目前的粗略的法律框架正在建设和不断完善中,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究其原因,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4]因而在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管理型法,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5]从这个角度看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工商行政管理不是市场推动型的,而是政府需要型的。[6]

当今世界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世界,知识更新的加速是21世纪的特征。据国际权威机构调查,当前人类科学知识是每年3~5年增加一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经营者不得不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运用新方法,采用新技术,从而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随之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也在快速变动。例如,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达113件。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真正发展必须在方法论上作出变革,确立如下基本观念:在理论观上打破对具体法律规定的盲目崇拜,建立经济为本,法律为用的观念,放弃片面的崇法主义,真正使工商行政管理学术研究面向经济,促进发展。遗憾的是,许多年以来,工商系统大量的研究论文主要集中在如何适用法律上!仅仅停留在如何“适用”的研究层次,是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大忌。毕竟,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有一些“定理”存在。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没有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的根本原因。可喜的是,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杂志开始有了一些经济学家的访谈,但本系统这方面的研究文章还是极少。

要研究经济行为,甚至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去研究法律,[7]看看我们能做什么,需要修改什么,需要向哪个方向努力,这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特点[8]所决定的。



[1] 孙百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与证据操作,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71页。

[2] 毛泽东:“我们承认总的历史发展中是物质的东西决定精神的东西,是社会的存在决定社会的意识;但是同时又承认而且必须承认精神的东西的反作用,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不是违反唯物论,正是避免了机械唯物论,坚持了辩证唯物论。”摘自《矛盾论》。

[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4] []昂格尔,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5]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6] 参见孙百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吗?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研究(一),网址http://law-sbc.vip.sina.com/sunbai_file/file_2/mubiao.htm

[7] 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管理部门,是微观经济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直接控制潜在的单个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直接控制单个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